转让他人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杨某与吴某、张某、胡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转让机动车并实际交付的,无论是否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受让人已实际控制了车辆的运营,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转让人不承担责任,由受让人依法承担责任。但若转让的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对于损害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驾驶摩托车超车时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侧翻,杨某左小腿被吴某驾驶的低速货车左后轮碾压,后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查明,低速货车登记在黄某名下,2012年黄某将车转让给从事二手车买卖的游某,同年游某转手倒卖给张某,张某在2017年将该车卖给胡某,胡某又转卖给吴某,现归吴某所有。因逾期未检,低速货车于2016年11月30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杨某遂将吴某、黄某、胡某、张某、游某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按责任划分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并请求黄某、胡某、张某、游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综合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本案中,吴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胡某非法转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增加道路交通危险性,应对吴某的赔偿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超车,未谨慎驾驶,操作不当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减轻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黄某、游某转让案涉低速货车时,该车车况正常,属于合法转让,杨某请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案例解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以危险责任控制为原则。在发生转让、已交付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对机动车的维护脱离控制,对机动车的使用无法管理,其并非危险源的控制主体,因此不承担责任。而拼装车和报废车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非法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客观上给公共交通安全创造了极大隐患,也妨害报废车辆管理秩序,因此致使他人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预防和制裁转让、驾驶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guizhoucourt.gov.cn/ajbd/24229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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