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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例一

  蒲某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运动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典型意义:对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给予明确的司法引导,有利于推动公共场所建立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化的救助体系,加强公共场所与社会救助机构之间的有效衔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有利于弘扬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6日,蒲某与家人一行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运动公司滑雪场滑雪。蒲某在雪圈道终点处起身离开的过程中,被从雪圈道上滑下的雪圈撞倒。蒲某身体感到不适,到医院就诊后诊断为腰椎骨折。该运动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后蒲某因保险理赔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运动公司雪圈道顶端安全员在蒲某未离开雪圈道时不规范操作导致,运动公司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运动公司向蒲某支付赔偿款769.38元;某保险公司向蒲某支付赔偿款6474.44元。

  

  三、法官有话说

  经营者应当保障其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安全性,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应的行业标准,或者符合法律许可的基本安全标准;经营者应当根据其从事的行业特点和经营场所可能出现的危险,配备合格、相应数量的安全保障人员,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案例二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由于保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进行规范宣传,对格式合同中限缩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说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拖延理赔,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也影响保险业的长远发展。

  

  一、基本案情

  晏某于2019年7月15日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为期一年的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晏某,第二被保险人为在保险期间内晏某分娩的自然受孕的新生儿。2020年2月7日晏某生育张某翔,同年7月14日张某翔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2020年11月20日,张某翔接受心脏治疗手术,随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翔需在保险期间确诊为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并接受治疗手术,而张某翔接受心脏治疗手术的时间超出了保险期间,不应理赔。晏某支付保费,视为对电子投保书内容的确认,但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张某翔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付保险金1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的保险合同首页、保险宣传页、客服解答录音均称赔付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确诊罹患涉案保险承保的疾病即可。保险公司的不实宣传足以使不特定的第三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与真实意愿产生偏差的行为。判决某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向张某翔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

  

  三、法官有话说

  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人明确告知有关保险产品的所有注意事项,且保险公司不应当有欺骗、隐瞒以及虚假行为,并且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始终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此类案件可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正当宣传,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783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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