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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醉驾两人获刑,喝酒未开车为何也犯危险驾驶罪?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

  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近年来针对酒驾、醉驾等

  危险驾驶行为法院频频亮剑

  

  

  然而喝酒没开车的李某

  也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

  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件

  “酒后未开车”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等人在哈密市饮酒。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车钥匙放置于桌上。8月14日凌晨,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拉载李某等人行驶在路中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08毫克。

  

  以案释法

  2022年1月14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本案中,张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作为机动车管理人,明知张某已经醉酒,仍将车辆交由张某驾驶,对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持放任态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被告人张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酒驾入刑十一年来,国家严厉打击酒驾,但很多人并不知道,除了自己醉酒驾车以外,还存在以下几种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0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02.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03.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有共同犯罪的,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550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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