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拒绝监护缺位!全疆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国事”。2022年1月14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针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情况,发出了新疆首份《家庭教育令》。

  

  基本案情

  李鹏与王宁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李小鹏(李鹏与王宁婚生子)由父亲李鹏扶养,被告王宁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李鹏王宁离婚后,被告王宁,已经长达12年未向李小鹏支付过抚养费,亦未探望过,故原告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克拉玛依区法院于1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宁称,因为身患疾病、探望原告遇阻等原因一直未支付抚养费。1月14日,克拉玛依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并当庭宣读《家庭教育令》。

  

  法院审理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查明,因义务履行人之间的矛盾以及各种原因,母亲王宁长达12年未支付李小鹏抚养费,而李小鹏更是在长达12年的时间中未见到母亲王宁,两义务履行人均怠于履行对婚生子的家庭教育职责,忽视了被监护人的心理、情感需求。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为进一步督促王宁履行其作为母亲的抚养照顾义务和监护职责,承办法官在对两义务履行人开展调解工作时,向二人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并向王宁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两义务履行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法官寄语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言行举止,思想健康的养成都受到父母的熏陶和感染,其影响不可替代,家庭教育对孩子健康成长所起到的作用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不仅可以教育和引导家长家庭教育是什么、要怎么做,更明确了国家、社会等为家庭教育提供的指导、支持和服务。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9279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