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案例新视角 | 离婚后,子女兴趣班费用是否应当共同承担?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小李和小兰离婚后,约定由小兰抚养孩子,小李给付孩子每月1000元抚养费;孩子渐渐长大,小兰便决定给孩子报三个兴趣班,每月的开支也随之增长,于是,小兰决定到法院起诉小李,要求小李负担一半的兴趣班费用,小李不同意支付,称小兰给孩子报的兴趣班没有与其商量,并且不是必需的花费,所以不同意支付。双方就抚养费的范围发生分歧,法官对其进行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其他涉及未成年婚生子权益的事项均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并共同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关于小兰要求小李承担一半教育培训费问题,该款项并非婚生子生活、受教育必须应当支付的费用,小兰亦未同小李就该款项协商一致,现小兰要求小李支付一半兴趣班费用,没有依据,故驳回小兰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8984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