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解读
互为链接: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94号)
新修订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4月20日公布。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实施新《行政处罚法》的需要。现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行政处罚法》的修订等,其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不能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听证权利的需要,比如行政处罚听证案件范围、听证期限、听证会组成人员、不公开听证等,亟需进行修改。
(二)适应我省行政处罚听证实践的需要。现行《办法》经过20多年的实践以及基层反映,需要对听证会组成人员资格如何确定,听证回避申请如何处理,延期听证情形及听证时间的计算等问题加以细化明确,以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指导。因此,修订《办法》不仅是我省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同时对完善我省法律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修订《办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对《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现行《办法》分为8章节共37条,此次修订,修改27条、增加15条、删除11条,修订草案共7章43条。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扩大了听证适用范围。一是第六条根据新《行政处罚法》规定,扩大了听证适用案件范围;二是第七条对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进行了界定,并明确部门规章对“较大数额”有更低规定的,从其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
(二)明确了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一是规定听证组织机关。考虑到委托执法情况下,受委托组织更了解案件情况,由其组织听证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第八条明确了原则上由受委托组织组织听证,委托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二是明确了听证会组织人员构成及要求。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九条明确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不得由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同时,鉴于听证案件必须经过法制审核的新规定,为避免法制机构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删除了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作主持人的规定;三是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的职责。
(三)完善了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一是第十二条修改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二是第十四条完善了当事人的权利,第十五条新增了第三人的权利规定。
(四)修改了听证的告知和提出程序。一是第十七条完善了听证告知书的内容;二是第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提出的期限;三是第十九条新增了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在听证有效期内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允许;四是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细化规范了行政机关收到听证要求后的工作。
(五)细化了听证会的举行程序。一是第二十二条新增了同一处罚案件中2名以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组织的规定;二是第二十五条完善了回避情形,新增了回避申请的处理;三是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进一步规范了听证会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四是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细化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内容,并新增加听证会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规定;五是第三十三条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新增了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规定;六是第三十四条新增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七是第三十五条新增了延期听证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完善了中止听证和终止听证的情形;八是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听证期限。根据新《行政处罚法》90日办案时限的规定及授权,新增了听证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zwgk/zcjd/content/post_392674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