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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西青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向夫妻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

  据了解,2016年5月,胡先生和张女士经介绍相恋,同年8月,二人携手步入了婚姻殿堂。2017年3月,双胞胎儿子出生,为他们的生活增添了许多欢乐。

  然而好景不长,胡先生和张女士感情出现裂痕,自2018年6月起,二人开始分居生活。2020年3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女士同意撤诉。同年5月,胡先生起诉张女士要求离婚,但张女士并不同意,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22年2月,胡先生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将长子交由自己抚养,次子由张女士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庭审前,承办法官李月辉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二人情绪激动,调解未果。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双方已于2018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则认为,自己与原告不是分居生活,仅仅是因为自己工作地点不固定,所以异地生活,二人感情并没有破裂。

  经依法审理后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两个双胞胎儿子,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辛勤付出及培养,双方应珍惜婚姻生活,多为孩子考虑,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美满、和睦的家庭氛围,冷静处理双方矛盾。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多体谅对方,多做自我批评,改正各自缺点与不足。另外,根据庭审调查,原、被告尚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对于离婚问题,原告还应慎重考虑,故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作为孩子的父母,胡先生和张女士无论婚姻状态如何,无论是否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均负有抚养教育职责。为督促双方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李月辉向胡先生和张女士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二人履行抚养职责、承担抚养费用,亲自养育双胞胎,为孩子成长提供物质保障,并常常与孩子共处,用心陪伴、用爱关怀,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另外,二人应共同改善家庭关系,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和睦、美满、文明的家庭教育环境。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应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及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


原文链接:https://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843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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