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问题带您了解《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问:出台《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是什么?
答:今年8月2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了《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其中规定:“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经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司法部备案后,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提供仲裁服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8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规定:“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境外仲裁机构来京设立业务机构提供友好、便利、规范、透明的制度环境,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境外仲裁机构的业务范围、设立业务机构的条件和程序,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
问:申请人范围是什么?
答:在外国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
问:申请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是在境外合法成立;二是实质性开展仲裁及相关争议解决业务5年以上;三是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四是拟确定的业务机构负责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五是拟确定的业务机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未在其他机构任职。
问: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答:一是设立业务机构的申请书;二是在境外合法成立的相关材料;三是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相关材料;四是仲裁机构的章程、仲裁规则、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介;五是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六是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工作人员未在其他机构任职承诺书。
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还需提供该国际组织作出的同意设立业务机构的文件。
问:如何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联系电话010-89150405)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申办指引详见: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zcjd59/10914496/index.html
政策法规:《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英文)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zcjd59/10928017/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