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的作用。2010年,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市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组建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自2011年5月30日成立医调委以来,承担了中央、厂矿企业、市属、区属等1万余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共受理案件一万三千余件,调解结案一万两千余件,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大医疗纠纷的预防力度,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委会通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首次将人民调解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定途径和重要渠道,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主渠道作用。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完成调解的时限及可以进行医疗鉴定委托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而在2010年《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均未做规定,因此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协调指导部门及其职责是什么?
本市成立由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组成的“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定期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用于指导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化解。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主要职责有哪些?
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管理;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接受三级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工作人员培训实习;统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信息;向指导委员会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申请方式有哪些?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五、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受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解,人民法院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除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鼓励通过调解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受理。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如何委托司法鉴定?
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有时限要求吗?
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政策法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zcjd59/499711/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