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电信诈骗结算2100余万 四人因犯“帮信罪”获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俗称“帮信罪”。帮信行为时常作为电信诈骗活动的下游犯罪被予以一并严厉打击。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帮助电信诈骗支付结算案件,王某等四人因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终落法网。
2021年6月,公安机关根据电信诈骗受害群众提供的银行卡号抓获一名通过出售个人银行卡为诈骗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李某(另案处理),李某向警方供述了具体操作其银行卡的王某四人犯罪团伙和活动地点,一个帮助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下游犯罪链条开始浮出水面。几天后,民警在河北某地一小区将王某等四名被告人抓获,四人对使用他人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
王某到案后供述,其在劳务市场求职时,一男子主动搭讪王某询问其是否愿意接手一份“轻巧又挣钱”的工作。王某应允后,按男子指示添加了一名为“太难了”的人的微信,并拉拢同乡的申某、王某某、黄某一起,按“太难了”的远程指令在租住地接待不同售卡人送来银行卡、U盾,配合售卡人完成人脸识别、转账支付后再送其离开,其他操作则均由电脑远程控制完成。期间,“太难了”按日转账支付王某500-800元,支付其他三人日薪300元,四被告人也按其指示频繁更换租住地。王某称,后来已经知道自己从事的是违法活动,但是“家里三个孩子,需要钱,想着再干几天就不干了,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抓了”。黄某也表示,“当时想着接送人也没多大事,做两天挣点钱就不做了,存在侥幸心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黄某、王某某、申某四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上游系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使用11名卡主的20张银行卡及相应U盾和卡主手机,为上游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在全部涉案金额中,王某共计参与支付结算人民币20152354.18元,黄某共计参与支付结算人民币19281561.87元,王某某共计参与支付结算人民币19281561.87元,申某共计参与支付结算人民币13609989.57元,四人合计帮助支付结算21436205.47元。
此外,四被告人在实际犯罪过程中互有分工合作,且均直接听从上游网络违法犯罪分子指挥进行接人、转账活动。其中,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黄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元,申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四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某获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黄某获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某某获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申某获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网络犯罪链条化的背景下,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之间呈现产业化的结构关联。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不断蔓延,网络支付结算服务作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助行为则是电信诈骗犯罪得以既遂的关键,因此我国《刑法》专门设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打击上述诈骗行为。
本案的上游犯罪即电信诈骗犯罪,诈骗分子假借中国银监会、京东金融、支付宝花呗之名或谎称做任务有提成、兼职需保证金、网贷信息有误等骗取被害群众信任,使多名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少则几千,多则数十万。电信诈骗犯为了掩人耳目结算赃款,往往通过租售多张银行卡的方式层层转账,并雇佣像本案被告人一样手头缺钱的求职人员专门从事转账支付活动。
在此,法官提示,“轻巧又挣钱”的工作机会往往伴随高度的法律风险和代价。当业务单一且涉及资金频繁往来、工作地点封闭且频繁更换、工作内容神秘且报酬丰厚、工作联系人拒绝见面或人在境外时,你很有可能已经不慎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此时要及时醒悟,避免因利益诱惑而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在帮助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原文链接: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028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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