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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落实 七部门“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举措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落实

   七部门“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举措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人力社保部、司法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以下简称“七部门《通知》”)和全国律协《关于做好律师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先上岗,后考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律发通〔2020〕6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实施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先上岗,后考证”阶段性举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阶段性举措适用于七部门《通知》发布后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届、2019届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本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其他条件。

  二、登记管理

  (一)实习登记

  1.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老师应符合《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要求。

  2.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按照《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实习登记。

  3.律师事务所除依照前款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与该实习人员的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及实习人员本人签字、律师事务所盖章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先上岗、再考证”承诺书》。

  4.实习登记须通过天津律师协会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操作指南及相关表格以天津市律师协会网上通知为准。

  (二)实习管理

  1.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律师协会提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备案,并办理转为正常实习的相关事宜。

  2.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时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其在实习期间的表现,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经历证明》并收缴实习证,于期满后十五日内统一交至天津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不得再指派其以实习人员的身份办理法律事务,但仍应对其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三、集中培训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天津市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四、面试考核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面试考核:

  (一)实习期间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转为正常实习的实习人员。根据《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则》的要求,按照正常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的流程向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面试考核。

  (二)实习期满时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向市律师协会备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面试考核。

  (三)实习期满后一年内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人员。之前所取得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经历证明》失效,该人员需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重新申请实习。

  (四)实习期满后一年内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成绩单等相关证明,经市律师协会同意,可将面试申请时间延续到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当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之后十五日。

  五、工作要求

  一是各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与市律师协会各相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做好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举措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二是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精准把握政策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律师事务所和指导老师要鼓励和支持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人员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针对“先上岗、再考证”实习人员制定相应实习计划,建立健全实习人员考勤记录、业务登记、业务管理、工作纪律等各方面制度,不得降低实习和考核的标准;要落实管理责任,禁止“走过场”,禁止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对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疏于对实习人员教育管理等问题的,市律师协会将按照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给予惩处。

  三是实习人员应当提前了解相关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运行状况,如实向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提交材料,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报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四是“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举措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七部门《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

  五是本通知由天津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律师协会

  2020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ZWGK748/ZCFG8209/ZCFB3297/ZCFGZCWJ/202012/t20201202_4264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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