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天津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维护正常法律服务秩序。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投诉处理规程》)。现就制定《投诉处理规程》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制定《投诉处理规程》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建立健全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完善处罚种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实行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2017年3月,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在以往的司法行政机关接待、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的实际工作中,各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投诉查处工作程序把握的尺度各不相同,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双方对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工作的异议,并由此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制定《投诉处理规程》是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投诉处理规程》规定了哪些内容?
《投诉处理规程》共三十条,分别对投诉的定义以及处理投诉工作中的受理、转办、调查、惩戒、督办等内容作了规定。
三、《投诉处理规程》与以往投诉处理规定相比增加了哪些亮点?
《投诉处理规程》有三大亮点:1、首次做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市律师协会受理”的规定。此项规定明确了律师协会要切实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的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律师行业监督力度,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2、完善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惩戒工作衔接机制。市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督促律师协会切实履行好惩戒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经过调查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反律师行业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移送市律师协会处理。3、提出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影响本地区的重大案件,可以成立调查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负责行政处罚调查、听证、执行等工作。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ZWGK748/ZCFG8209/ZCJD4155new/202012/t20201214_49892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