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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方案》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2年10月25日,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方案》(桂司通〔2022〕105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5月28日,司法部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

  2021年6月29日,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

  二、制定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司公通〔2021〕17号)》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在做好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参考外省做法,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组织专家论证会、合法合规性审查等必要程序的基础上,于2022年10月24日提请厅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及创新

  《调整方案》对全区公证执业区域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宽至全自治区行政区划;二是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要求,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事务)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部分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执业区域放宽至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具体包括: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全证据、合同(协议)、公司章程、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三是结合我区实际,对暂不宜放宽执业区域的继承、查无档案记载、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等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设区的市的辖区;四是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五是明确了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四、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密切关注执业区域调整后各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xxgk/fdzdgknr/zfwj/zcjd1/t157145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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