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年2月13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21年5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提出,要率先健全涉外涉港澳法治交流合作机制,允许在前海实行中国内地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应当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支持鼓励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
前海是目前为止我省获准开展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唯一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对提升前海法律服务对外开放水平,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有序推进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实行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我厅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联营条件、联营程序、联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29条。
二、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开展联营试点的形式和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规定,联营是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各自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开展联营试点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实施办法》规定,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与联营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成立满5年;2.采用合伙形式;3.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4.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5.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6.近三年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7.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者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实施办法》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其本国合法设立,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2.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者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参与联营试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至少有一方在前海合作区内设有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条件。
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建立“一对一”的联营合作关系。
四、在前海申请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由拟联营的双方共同向深圳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2.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
3.外国律师事务所给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出具的授权书。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代表机构的,还需提交载有已设立的代表机构执业许可信息的材料;
4.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5.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以及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6.载有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信息的材料,负责人、合伙人名单,中国律师事务所给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出具的授权书以及本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上述第3项“外国律师事务所给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出具的授权书”和第4、5项文件材料,须经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在广东省内的,无需提交第6项材料中的“载有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信息的材料,负责人、合伙人名单”。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五、在前海申请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实施办法》规定,在前海申请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由拟联营的双方共同向深圳市司法局提出申请,深圳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深圳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名称规范的予以核准,并向申请人颁发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理由。需要延长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广东省司法厅应当自颁发联营核准证明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核准文件和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六、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前海联营可办理哪些业务以及如何开展业务?
答:《实施办法》规定,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可共同以联营名义,接受当事人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受理业务,在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范围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办理中国以及外国法律事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参与联营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名义合作办理法律事务的,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统一向委托人收费,双方再依照联营协议进行分配;也可以根据联营中各自办理的法律事务,分别向委托人收费,但须事先告知委托人。
七、对在前海开展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的监督管理的安排是怎样的?
答:《实施办法》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和深圳市司法局对在前海合作区实行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进行监督管理。联营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每年要经深圳市司法局向广东省司法厅提交上一年度联营情况报告,接受年度检验。
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开展联营及其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zwgk/zcjd/content/post_413318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