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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印发《意见》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我省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司法厅印发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而开展相关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要把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摆上突出位置,在省和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成立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和推进公证行业党的建设,不断深化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要把公证便民利民放在首位,有效提升群众获得感。对80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与领取抚恤金、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孕妇、行动不便、老弱病残人员、现役及退役军人提供优先办证服务。对于当事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且不需要核实的委托、声明、合同协议等公证事项,做到当天出具公证书。对于遗嘱、继承、赠与等家事类,涉知识产权保护类及学历、学位、驾驶证、纳税状况等证照文书类公证事项,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三)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要突出落实中央部委要求,推进编制备案制、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企业化财务管理“三项政策”落地,对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明确当地党委和政府做好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的责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证服务需求。对事业单位公证处的改革提出“一处一策”“一地一策”,不搞一刀切,走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改革路径。

  (四)要坚持公证信息化、数字化改革,赋能行业发展。结合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建设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大公证信息化应用和数据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探索将公证服务资源全面嵌入数字广东和数字政府建设,真正在便企利民和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公证的积极作用。

  (五)要契合广东特点促进业务领域创新。主动适应产业融合发展、业态模式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丰富公证服务产品和方式,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保障“三农”、产权保护、家庭事务等领域的运用,不断拓展公证在商事、民事信托、房地产等领域的服务。围绕网络综合治理,鼓励公证机构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权利人、金融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合作,探索电子数据存证取证、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在线金融、电子签约等领域的公证服务。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zwgk/zcjd/content/post_4140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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