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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没有规划许可 拆除需要审慎判断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申请人喻某某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某街道办事处发现涉案房屋前搭建有砖混结构一层建筑物(下称“涉案建筑物”),拍照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笔录中备注“当事人不在现场,现场无见证人签字”并立案调查。某街道办事处向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协查认定函后,收到复函显示:涉案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向喻某某询问并制作笔录,某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并限期15日内拆除。喻某某以涉案建筑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施行前建造不能认定违法、只是内部装修不需要申请许可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喻某某《询问笔录》自述系2012年翻建形成,且未能提供证据推翻,故认可系2012年翻建形成的认定。某街道办事处未能举证证实已经排除不能拆除情形,决定拆除构成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无喻某某或者见证人到场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导致笔录的取得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构成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复议机关就相关争议焦点所涉及法规范的适用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基础上,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寓普法于救济之中,以办案推动法规范解释之完善,较好体现了行政复议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关于如何处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问题,我国城乡规划管理、违法建设查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有规定,设置了分层次、多样化的应对机制。考虑到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关系到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相关法规范对限期拆除设置了若干前置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引经据典,透彻说明需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各种情形;法规范的适用并非单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给予正面回应;确认限期拆除需要审慎判断并排除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强调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对限期拆除需要审慎判断并排除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予以确认、重述,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只有审慎排除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确认了不存在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能拆除情形,方可决定拆除。基于此基准,认定了被申请人简单决定由申请人拆除涉案建筑物,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参照司法解释规定和正当程序原则来判断是否程序合法问题,作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别具特色。在我国,司法解释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虽然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缺乏关于正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但正当程序原则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单行法中,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践中得以广泛承认和援用,已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行政行为需要接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监督,若取证不符合行政诉讼举证要求,程序有违正当程序原则,则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不合法。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32607330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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