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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劝架反遭杀害 行政复议维持工伤认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闫某与陈某系某公司保安。2019年6月12日,陈某在值班时因劝阻闫某与保安队长争吵,被闫某持刀伤害致死。经陈某之父申请,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某所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工伤。某公司则认为陈某系因采用推搡、羞辱闫某的方式才导致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暴力伤害致死。因等待刑事案件结果,涉案工伤认定结果作出时,距陈某死亡已三年之久,且其家境贫寒,家属希望早日获得工伤补偿款,但某公司并未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陈某家属还需通过诉讼程序索要补偿款,耗时费力。为实质化解矛盾,防止争议久拖不决,承办人多次与双方沟通,释法说理。最终,某公司与陈某家属签订和解协议,陈某家属获得了满意的补偿,某公司亦认可行政复议决定,各方均未提起诉讼。

  【复议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首先,陈某被伤害时正值值班期间,发生在值班室内,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要素。其次,陈某作为门卫保安员,负有维持公司门口正常秩序的职责,其在闫某与他人在公司门口发生纠纷时进行劝阻、维持秩序,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最后,陈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因果关系。闫某系因不满陈某维持秩序的行为,对陈某进行暴力伤害,闫某自述与陈某并无其他矛盾。陈某虽有推搡、辱骂等不当行为,但不能阻却其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关涉民生,依法、正确和妥善处理此类争议,对维护劳动者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稳定的用工关系至关重要。“因履行工作职责”强调因果关系要件,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所受伤害之间要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实践中只要所受伤害是在履职期间发生且因履职需要导致的,均可认定存在法定关联性。至于履行工作职责方式是否适当,并不直接影响因果关系能否成立,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所受伤害系因本人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才有可能构成阻却事由。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立足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对认定工伤进行理解与适用,依法认定工伤,应予以支持。

  行政复议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要“取信于民”“便民为民”,着眼于争议涉及的法律诉求和真实诉求,善于探寻化解争议、定分止争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本案承办人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充分考量各方需求,依法确定化解方案,确保行政复议调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一方面查清事实,透彻说理,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充分预判复议结果的前提下自愿协调化解;另一方面,理顺救济路径,释明法律风险,使得双方当事人结合自身情况确定可接受、可实现的补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真正起到了通过能动复议的独特优势,实现胜败皆服、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让每一个老百姓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良好效果。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32607328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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