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甲、刘某某不服某乡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5日,二申请人(夫妻关系)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申请,请求裁决延庆区某乡某村某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申请人马某甲所有。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从第三人马某乙(二申请人之子)处得知,第三人于1988年分家时分到西房,1994年取得院内 271.66 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证件丢失,仅保留宅基地登记卡。该宅基地登记卡由某村村委会出具,未标明四至等信息。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马某乙已对案涉宅基地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按照《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决定不予受理。2022年5月31日,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向延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案涉宅基地登记卡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效力,并非土地权利证书,且该宅基地登记卡无四至等信息,被申请人仅根据宅基地登记卡便认为案涉宅基地权属明确,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撤销案涉《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澄清了宅基地登记卡在明确宅基地产权归属方面的法律效力问题,其是通过行政复议切实解决群众在行政争议领域“急难愁盼”问题的代表性案件。行政复议工作质效应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目标,不断向群众传递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温度和监督纠错、定分止争的力度。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村村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宅基地权属争议纠纷往往持续时间长并牵涉农民根本利益,是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依法明确宅基地权属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基础。
本案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从法律层面明确村委会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职权,其所出具的宅基地登记卡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效力,不能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凭证。本案行政复议机关既直接回应了复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同时也对广泛存在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纠纷提供了解决样板。
尤其值得说明的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纠纷较为复杂,且多存在时间跨度长、蕴含历史遗留问题;混杂邻里关系、亲属关系以及宗族习俗等多种要素。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借由村务管理中所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卡,通过厘清宅基地登记卡在宅基地确权方面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宅基地确权的法律路径,将与村务管理相牵连的宅基地权属纠纷转化为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法律判定问题。化繁为简,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经验,凸显出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价值,有利于实质性化解争议、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32607327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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