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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内女职工遭降薪值班律师伸援手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我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家教育机构上班,现正在休产假。

  休产假前我的工资可达7000元,但是休产假后,单位将我的工资减半。我给单位人事部门打电话,对方回复称,因为我没有正常提供劳动,所以只能给发一半工资。

  我是一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条件本就不宽裕,现在这种开一半工资的情况已经持续5个月了,家里不仅有房贷、车贷要还,还有个孩子需要抚养,经济压力非常大。我想问单位这么做合法吗?我能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咨询人:“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苏女士

  今年1月初,我接到苏女士的咨询电话,通过深入了解,得知苏女士所在单位有条不成文的规定,所有休产假的女职工,产假工资均减半发放。

  针对苏女士的咨询,我先对其情绪进行安抚,后对其咨询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苏女士作为“三期”内女职工可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全额工资。如单位拒不支付,苏女士可进行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苏女士作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其维权。

  通过我的解答,苏女士的情绪得到了缓解,增强了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信心,并使其了解了具体的维权途径和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三期”内女职工咨询如何维权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些企业认为“三期”内女职工没有提供相应劳动,为节约企业用人成本,就降低“三期”内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认为因其没有提供劳动而降低待遇是合法的。殊不知我国对“三期”内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并已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不得降低怀孕、生育、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法律规定的目的不仅是保护女职工自身的权益,更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权益。法律、法规对“三期”内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秉持育儿责任由社会、家庭分担的理念,减轻女职工的经济压力,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解答人:吉林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线律师、吉林兢诚(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裴程苗

  办理结果:按照律师的解答,苏女士前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劳动争议方面的专业律师为其代理劳动仲裁。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在劳动仲裁机构的组织下,苏女士与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单位最终支付了苏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工作人员通过回访了解到,苏女士对接线律师的解答咨询表示非常满意。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法治日报见习记者 张美欣 整理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ggflfw/202304/t20230420_476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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