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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设区市公安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司法办:

  现将《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4月26日

  

  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办理户籍业务公安派出所(含行政服务中心的公安机关户籍业务窗口,以下统称“受理单位”)负责受理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申请,为律师提供查询公民户籍信息服务。

  第三条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需要,可以就近向受理单位申请查询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迁出)日期、注销(迁出)原因等10项户籍信息。

  第四条律师申请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应当填写《律师查询户籍资料申请表》(附件1),并向受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

  (二)案件代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三)《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当载明查询事由和具体查询对象姓名等相关信息。

  查询对象为外省户籍的,应当明确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所在省份,且申请查询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为福建省内律师事务所(含设在福建省内的分所)。

  第五条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律师执业证》有疑义的,应当登录其律师执业证发证机关或者同级律师协会网站查询,或者向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核实。

  第六条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依托公安信息系统查询,并当场反馈结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对申请查询事由不属于诉讼和仲裁案件,或者查询对象与所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无关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第七条受理单位应当在《律师查询户籍资料申请表》中填写具体查询情况。按照律师提供的信息,无法查询确定唯一查询对象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查询情况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户籍资料查询结果》(附件2),加盖受理单位户口专用章;不得以电子文档、截图、拍照等形式反馈查询结果。

  第八条受理单位应当将《律师查询户籍资料申请表》、申请材料,以及查询情况统一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2年。

  第九条户籍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用于所承办案件以外的其他事务。

  违法查询或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居民身份证法》《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公安机关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律师规范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及时核查公安机关通报的有关律师违法违规查询事项。

  第十一条律师查询本省流动人口居住地址、户籍地址、登记时间、注销时间等居住登记信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fgwj/gfxwj/202005/t20200508_52615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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