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细则》解读
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
2023年12月25日,《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司法部为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印发了《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组织专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评审,以及对个人进行考核等”,出台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进一步明确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审核的程序、要求和内容;《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进行实质审查,对拟执业人员掌握鉴定法律法规知识、鉴定技术知识和具备鉴定实操能力等进行审核”的要求。
二、制定依据和目的
我厅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依法制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等规定,制定了《细则》。
《细则》结合当前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进一步严格落实鉴定能力实质审查的要求,明确了许可材料要求、许可审查要求、主体退出机制和信息管理等规定,既促进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也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为我省建设高水平司法鉴定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全文共8章,7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明确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核登记、日常监督、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等登记管理相关工作全部纳入监管;规定了地市司法局和依法承接省司法厅委托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规定如何申请许可。在明确申请主体、申请条件、材料要求、告知承诺制等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申请、变更、延续、注销等不同维度的登记事项,分别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规定如何开展审查。规定了管理部门开展受理审查的要求,细化了实质审查的审查事项、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评审意见运用等,规定了注销审查的程序。明确了执业类别登记规范、机构业务范围与个人执业范围的关系。
(四)规定证件、档案管理要求。规定了许可证件颁发、更换、保管、回收等要求,重点对许可证件有效期做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档案的归档内容、保管、调阅、移交等要求。
(五)规定保持法定登记条件监管要求。规定对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等情形的机构、人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要求整改或注销。
(六)规定信息管理要求。细化了登记事项信息、备案信息、重要信息的分类,明确了各类信息的管理要求、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
(七)规定了名册管理要求。明确了名册管理主体、公告方式。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zwgk/zcjd/content/post_4325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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