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市场化的“杭州样本”实践探析
李军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晓辉、麻伟静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2021年9月,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复函浙江省司法厅,同意在杭州市开展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工作。杭州市司法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律师调解专业化、数字化、市场化水平,探索构建“公益+市场化”并行模式,在机制建设、队伍管理、费用保障、理论研究等多方面取得试点实效,初步形成符合当前实际的,具有杭州辨识度的可复制、易推广的律师调解市场化解纷工作机制。这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诉源治理的生动实践,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律师调解市场化的提出和法治基础
(一)杭州律师调解市场化的提出
杭州律师调解工作起步较早,2016年杭州市律师协会成立全国首家以律师为主体的专业性调解组织——杭州律谐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开始尝试律师参与多元矛盾化解工作,寻求调解工作专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路径。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以下简称《意见》),确定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等11省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2021年9月,司法部复函浙江省司法厅,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工作。
《意见》指出,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143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推动将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积极采取财政专项预算、财政资金补贴等多种途径,适时提高律师办理调解案件的补贴补助标准。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需要,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律师调解业务。《意见》和《通知》是当前有关律师调解效力等级最高的文件,均对经费保障作出具体规定,即“公益+市场化”并行方式。
(二)律师调解市场化的法治基础
1.律师调解市场化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近年来,杭州市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把新时代“枫桥经验”一以贯之地传承和发展下去。律师调解是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律师调解的专业性是当事人服从调解的本源,律师调解实现了诉讼效益要求。推进律师调解市场化,是化解量大面广的社会纠纷、破解诉源治理难题的关键一招。通过市场化收费的方式,充分激发了专业法治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通过重塑分流机制,“专业事情专业做”,让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消弭在萌芽。市场化解纷机制能充分调动市场要素、专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极大提升纠纷化解的精准度,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矛盾纠纷依靠群众就地化解这一精髓要义的精准把握,及时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2.律师调解市场化是诉源治理的重要举措。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人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的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进而减少诉讼性纠纷,并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律师调解市场化虽是有偿调解服务的创新,但根本点和出发点还是在于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是服务为民、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动体现。推进律师调解市场化,把专业性、类型化程度高的纠纷大量化解在诉前,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基层社会理念,与诉源治理以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化解、综合治理为特点的内在精神不谋而合。
3.律师调解市场化是服务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益探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律师调解市场化是在原有公益调解基础上作出的增值式调解服务体系创新,紧扣市场主体最关切、最困扰、制约发展最突出的纠纷解决问题,直接回应了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中小微企业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构建起高效便捷的涉企解纷体系,让企业找到了一条低成本、低耗时、专业有效的解纷路径,是有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2023年7月1日,建立市场化解纷机制纳入正式施行的《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杭州有177.6万家在册市场主体,294家上市企业,高效解纷的需求非常迫切。如因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责任纠纷,不仅涉及大量的投资者、高昂的索赔金额,而且因为纠纷专业、复杂,一般调解组织无法有效化解,专门从事金融、证券等商事专业调解的律师具有化解此类纠纷的特有优势,快速平稳化解纠纷,不仅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企业迅速化解风险,效果明显。市场化解纷机制运行以来,企业解纷平均用时从试点前的38天缩短到了22天,帮助企业节省了诉讼费、律师费等1.2亿元,切实增强了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二、杭州律师调解市场化工作现状
(一)加强制度建设
2021年12月,杭州市政府公布的《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规定“鼓励律师和依法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活动,提供调解服务,协助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鼓励律师在各类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为杭州市深化律师调解工作提供立法保障。杭州市司法局制定《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工作推进方案》,推动构建律师调解与各类调解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调解工作格局。杭州市司法局会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律师协会相继制定《共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会议纪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市律师协会及调解中心相继制定《杭州市律师调解工作管理办法》《杭州律谐调解中心收费办法》《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调解员工作规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建设规范》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为试点工作推进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律师调解员任职条件是:从事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一般应当执业五年以上或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在大学从事法律教育工作经历与律师执业经历合计五年以上(担任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应当执业八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公道正派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群众工作能力,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律师资源不足的区、县(市),可适当降低执业年限要求。2018年和2020年,先后在60家律师事务所设立了调解工作室,由此形成了“1+60”的调解组织架构。2023年年底,在原有“1+60”的基础上,又将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增设至110家,由此形成了“1+110”的调解组织新架构,共有1425名专、兼职律师调解员。
(三)开展公益性调解
现阶段,全国调解工作格局的资源供给系以公共产品为主,无论是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还是人民调解,基本是国家财政埋单的公共服务,其天然具有公益属性。实践中,律师调解完全通过当事人自行付费方式尚不成熟,当前建立了政府购买逐步过渡到市场化模式。2018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经费使用办法(试行)》,明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调解律师参与化解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收入由办案补贴构成,无固定工资。办案补贴按照调解律师成功化解案件的数量计算,实行多劳多得。试点推进中,杭州各地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推动政府采购等有效惠及律师调解。例如,建德市结合当地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办法,推动律师调解案件提升经费标准(每件2780元),提高了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临平区对于当地法院下沉至各镇街的案件,推动各镇街购买律师事务所服务,开展计费诉前调解;富阳区加强与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对接,推动区政府出资100万元购买行政争议案件律师调解服务。
(四)推进市场化调解
调解中心出台《律师调解引导类案件收费标准》,规定调解不成功的不收费;财产案件按诉讼费的50%收费;单件收费不满500元的,最低按每件500元收取。近几年,全市律师调解工作不断创新突破,调解案件收案数从2017年的1901件增至2023年的3万余件;调解成功数从2017年的827件增至2023年的9693件;市场化收费从2021年的145万元增至2023年破千万元。调解中心积极承接市场化律师专业调解业务,主要包括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物业纠纷及各类合同纠纷等调解专项。如证券虚假陈述纠纷,通过“示范判例+调解”的方式,快速、高效地解决了大批量类案。2023年10月以来,调解中心接受了多家企业的申请,共计收案2800余件,联系投资人提供交易流水1700余份,核算损失1600余人,调解成功119件(其中98件未经司法确认程序即已履行完毕),案涉标的1500余万元。在房产、物业等领域优选资深律师,组建“和滨江”专业团队,以调解专班形式进驻滨江区住建局,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访源”“诉源”“警源”三源治理工作,效果显著。自2023年3月至2023年年底,累计受理信访件2544件,信访受理当日处理率94.30%;线下调解成功率达97.96%,物业纠纷成诉率同比下降超30%;全天候响应联动警情要求,成功处理近80起“110联动”事件。
(五)探索专职律师调解
2021年10月,杭州市律师协会首次招募专职调解员,派驻法院(法庭)、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单位,专职从事调解工作。
1.专职调解员的管理机构。调解中心统筹、指导全市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将律师参与各类调解的事项纳入其管理范围。调解中心评审调解员培训机构的资质与指导培训工作的开展;制定调解员的认证标准;认证调解员;建立专职调解员的名册,对接开展专职调解的法院或法庭,将专职调解员分派至各级法院,对接法院做好各项工作。
2.专职调解员的职业资格。调解中心探索专职律师调解模式,招聘专职律师调解员,要求律师执业三年以上,或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在大学从事法律教育工作经历与律师执业经历合计三年以上等条件,专职律师调解员与调解中心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间律师暂停执业,其律师执业证书继续保留,时间计入律师执业年限。其间不转移党组织关系、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合同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目前,全市共有专职调解员43名。
3.专职调解员调解市场化模式。专职调解员服从杭州律谐调解中心管理、考核和调配,向调解中心汇报工作;需遵守派驻法院的相关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需尽快熟悉调解流程,掌握调解技巧,掌握独立处理调解案件的能力。报酬采用“底薪+提成”的方式发放,底薪为8万元/年,提成比例在劳务合同中另行确定。实践中,专职调解员派驻法院(法庭)的收费模式有两种,即“公益+市场化”和“纯市场化”。“公益+市场化”模式如钱塘区法院义蓬法庭,尝试每个案件都进行市场化收费,但对于标的额小、不能收到费用的,以300元/件补贴给调解员。“纯市场化”模式如上城区法院九堡法庭,法庭没有案件费用补贴,所有案件全部市场化收费。
三、律师调解市场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顶层设计有待完善
杭州市积极推进律师调解市场化工作,出台系列相关制度有效推进律师调解工作,但实践中仍存在问题:一是与其他国家只有少数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大多数案件通过替代性解纷方式解决相比,目前我国仍然较为强调法院化解纠纷的工具性功能和依附作用,较低的诉讼门槛和诉讼成本等削减了包括律师调解在内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空间,不利于建立起“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二是我国于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后,其他非诉讼程序立法进展缓慢,而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涉及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公证机构、律师调解组织、民非组织等多种解纷资源,如何规范各类调解组织和社会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参与社会治理,实现错位发展和配合协作,亟待制度顶层设计引导规范。
(二)市场化解决的纠纷范围不明
矛盾纠纷涉及社会各方面,多元调解机制中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事调解等,具有各自优势,均发挥着促进息讼止争的作用。经济领域的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工程建设等商事纠纷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往往比较复杂,迫切需要专业的调解力量。在实践中,商事纠纷和民间纠纷往往没有严格区分。在法律上可以看到,《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是处理民间纠纷,但在实践中二者没有严格的区分。建议相关部门对民间纠纷和商事纠纷作出科学的界定,司法机关对于诉调对接的案件注意发挥人民调解和商事调解组织不同的功能。
(三)司法保障有待加强
虽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律师调解司法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基层法院根据文件精神落实律师调解司法确认工作。但实践中司法确认不尽如人意,突出表现在市场化来源的律师调解。对这部分案件进行司法确认,既要进行实质审查,还要承担可能产生虚假诉讼等风险。部分法院、法官因担心执行案件的增加,对于通过仲裁赋能、赋强公证等途径寻求执行保障还存在顾虑,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调解的公信力和吸引力。
(四)各方认可接受度有待提升
目前,社会各界对律师调解认知程度不一,未能形成广泛共识,导致律师调解面向社会的案源难以保障。目前律师调解有两种收益方式:国家财政补贴和低价有偿收费,但两种方式均收益甚微,相比能带来更高收益的诉讼或其他非诉业务,很多律师,特别是一些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不愿意开展调解。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只是将其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形象窗口”。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律师调解员的认同度也较低。基于传统文化等因素,当事人往往更愿意相信具有公权力背书或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或个人,一些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甚至刻意回避或掩饰自己的律师身份,以获得当事人的信任。部分当事人对诉前调解收费不理解,甚至出现律师调解成功后当事人不付费的情况。就法院而言,在多支调解力量同时进驻或对接法院的情况下,担心律师和法官存在利益输送,从而减少将案件引流至律师有偿调解。
四、律师调解市场化机制构建
杭州市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在取得了大量开创性成果与实践经验的同时,也显现出律师调解市场化仍需进一步优化与提升。
(一)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
1.制定统一的《调解法》或修订《律师法》。毋庸置疑,调解、和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方式。如前所述,《人民调解法》是规定人民调解的单行法,不包括其他调解方式,而且10余年未修改。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便捷、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杭州颁布实施《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是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最新的顶层设计。但《办法》为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等级较低,没有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以此推进多元纠纷化解有局限性。建议制定统一的调解组织法或修订《律师法》,明确律师调解的独立地位与意义、律师调解权限和律师调解制度的正当性、调解行为规范及效力,律师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等问题,为律师调解及市场化运作在法治轨道上良性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2.建议设立调解前置制度。多元纠纷化解组织较多,一名律师往往以多种身份参与到不同的调解组织、仲裁等纠纷化解中,目前多元纠纷化解缺乏系统完善的科学体系,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则,导致律师参与多元纠纷化解推进较难,社会效果较低。建议建立统一的多元纠纷化解标准,规范多元纠纷化解的各类组织的案件引流规则、纠纷化解程序规则、调解时间、调诉衔接、考评机制等具体实施细则,切实解决实践中无标准、欠管理、低要求的现状,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效力。为有序开展各类调解组织案件引流,建议参照2021年杭州市委政法委印发的《杭州市大力推动“一码解纠纷”的实施方案》,根据法院民商事收案量设置21类一级案由和125项二级案由,由平台根据纠纷类型自动匹配分案到各类调解组织,实现科学自动分案,明确调解时限,避免出现案件在各调解组织间无限时空转,高效解决矛盾纠纷。此外,明确除特定案件外,将调解设定为诉讼前置的必经程序,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参加,并与诉讼程序相衔接,重新塑造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平衡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形成鲜明的导向引领。
(二)健全“党政领导、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建议在政法委的领导下,法院、司法局、贸促会、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顺畅有力的联席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的落实推进和研判,定期召开会议沟通协调、审慎研判,共同探索市场化解纷机制的发展路径。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受理案件时,根据纠纷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向当事人告知纠纷化解途径的时效、成本和风险,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的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对适宜以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法院、信访、复议、仲裁、贸促会、商会等部门应建立健全调解前置工作制度,通过委托、移送、邀请等方式交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完善联调衔接机制。建立调解优先制度,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工作体系,强化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交调对接等工作机制,规范调解组织在有关单位设立派驻调解工作室,完善委托、移送、邀请等调解工作机制,优化调解文书衔接流程,建立结案反馈制度,将调解贯穿矛盾纠纷处置化解全过程。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纠纷,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社会治理中心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共同推动纠纷化解。
3.完善法院司法保障机制。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组织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引导、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是建立调解协议的法院备案制度。调解成功的案件,可由律师调解员制作调解书,报对应法院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调解书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做公证性质的保管和备案。如调解协议顺利履行,法院不需要进行司法确认,不能自动履行的,则在自动履行期过后规定时间内,由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二是实现专职调解员调解案件司法确认。相对兼职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的实践多、能力强、风险意识高,可以参照比利时《司法法》规定,凡是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都必须在专职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这是因为专职调解员的职业素养与职业技能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调解协议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三是试行律师调解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简称赋强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作出类似规定。赋强公证主要包括两方面: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赋予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即可持《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杭州市已有成功案例。
(三)探索建立律师调解职业化机制
1.建立律师调解业务准入和良性竞争机制。律师的主要职责依然是以诉讼及特定的非诉业务为主,优秀的律师不一定是优秀的调解员。应当规范律师调解业务的准入条件。在律师从业年限等方面,设置必要的门槛,保证调解律师有一定工作经验与工作能力,足以胜任调解员工作。
2.对调解律师开展系统培训。一方面,引导律师转变心态、更新观念,消除其对调解业务的陌生感与抵触情绪,使律师自觉将调解作为与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具有同等地位的业务开展。引导律师将成功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作为律师职业成就感的来源。另一方面,针对调解律师进行相关专项技能培训,包括掌握交流沟通技巧、熟悉地区民风民俗等。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律师应学会运用利益共同体理念、动态利益观、向前看思维等,为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双方利益寻找最优解,使律师的专业性在调解领域得以彰显。
3.建立律师调解规范化评价制度。对律师服务评估包括调解结果成功率、当事人满意度、擅长的调解类型等进行科学评估评价,通过服务宣传与公开,以便当事人进行市场化选择。在此,可以参照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经验做法,每周公布收案、结案、成功率、履行率,各类调解组织市场化案件数、收费金额;根据调解数据,进行“明星调解员”排名,明示收案数、调解完结数、调成数、调成率、案件履行率、成功榜等,工作情况一目了然,有利于对调解员进行绩效分析,可以试行当事人对调解员的“点调制”,提升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信任,激发律师调解工作积极性。
4.建立律师调解问责机制。加强外部审查监管,规范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行为,需要加强对律师调解的审查监管,防范法官为调解律师介绍其他案源等不法利益输送等情形;对律师调解员信息、调解案件特别是调解失败转入诉讼的案件的必要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与质询,以此提升律师调解的公信力。设立律师在调解过程中不当或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对于调解中有违规、违法或其他侵害当事人利益行为的律师从调解律师名册中剔除,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律师调解市场化激励机制
1.建议改革诉讼费制度。科学调整诉讼费构成范围,适当扩大收费案件范围,改革诉讼收费基本模式,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完善收退费规则,切实发挥诉讼费的杠杆作用,促进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等更加经济、高效的解纷方式。一是对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降低诉讼费用。例如,葡萄牙在治安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治安法院后,各方当事人须预先缴纳35欧元的案件受理费。若通过判决解决纠纷的,败诉方将承担所有费用;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法院向双方各返还10欧元。在匈牙利,2008年《调解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参与调解,费用应减半收取;在第一次调解听审结束后,当事人积极调解,法院认可,与法院相关的费用可以减半,但减免金额不超过5万福林;当事人违背调解协议,同一事实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允许减免费用。二是提高商事案件的诉讼费用。建议关涉民生的案件,可适当降低或减免诉讼收费,而对于非涉民生的商事案件,则应提高诉讼费的收费标准,运用经济杠杆来实现诉讼案件有效分流到调解。
2.加强对律师调解的政府购买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年度)》明确将“A1006人民调解服务”“A10074律师调解服务”列入购买服务。笔者认为,律师参与各类公益性调解、小标的额律师调解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为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提供基本保障。
3.积极推进市场化合理收费。“发展我国社会调解必须走差异化道路,在坚持人民调解公益性属性的同时,应当支持和鼓励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的市场化运作。”目前,好多国家律师调解推行市场收费。如匈牙利,当事人必须支付调解费,调解员的调解服务费是5000—50000福林(匈牙利货币)/小时。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对强制调解的费用有明确规定,调解费用以小时计算,具体包括1小时的调解准备时间和不超过3小时的调解协商时间。费用的多少还与双方的当事人的数量紧密相关……调解费用一般由当事人平等负担,但是法官有权决定让不配合调解的当事人承担更多的调解费用。在我国,建议参考专职调解员模式,由调解中心与专职调解员签订合同,采用“底薪+提成”的方式发放劳务报酬,确保调解员基本收入,同时激发市场化调解积极性。
目前,杭州已有律师事务所710余家,律师近1.7万人。律师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杭州律师调解工作从思考、探索、实践到全国试点,积累了较丰富的成功经验。尤其自2021年率先开展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以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集中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积极实践、力破瓶颈、有效总结,努力探索出相对成功的,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律师调解市场化“杭州样本”,让律师能够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维护法律高效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更大力量。
(《中国法治》杂志责任编辑:张文静)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lsgz/202403/t20240318_496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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