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专家在省政府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推动社会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文件要求,按照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需要,我厅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要求我厅大力推进相关工作,将“建立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列入我省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要点全力推进。为此,有必要建立专家库,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二)为省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性强的事项不断增多。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工作制度,选聘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引入“外脑”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内脑”“外脑”结合,有利于“集思广益”,为省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总结提升我省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工作实践经验的需要。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充分借力专家学者的咨询论证作用,积极开展立法论证实践工作。比如,为论证《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等立法项目中的重大合法性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学者召开立法听证及咨询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省政府立法工作积极开展咨询论证实践,对部分项目的咨询论证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使政府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必要将我省的相关实践工作经验固化为长效机制。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二)文件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三、主要内容
《规定》在总结现行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对专家库建设、专家条件、选聘程序、咨询范围、咨询方式、咨询工作规范、专家提供咨询的要求、专家意见采纳、工作支持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使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界定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概念。《规定》对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作了界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立法咨询专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聘请的、为省人民政府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二)明确专家库建设及相关工作程序。一是第三条第一款明确省司法厅负责立法咨询专家的公开选聘和管理工作,第二款明确了咨询活动的统筹及承办主体职责。二是第四条规定了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三是第五条规定了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程序。四是第六条规定了专家的聘任和退出机制。
(三)加强立法咨询工作规范。一是第七条明确了立法咨询专家参与咨询的工作内容范围。二是第八条规定了向专家提出咨询的方式。三是第九条规定了向专家提出咨询的工作规范。四是第十条对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提出明确要求。五是第十一条明确了有关单位对专家意见采纳与反馈的要求。
(四)加强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的保障。《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有关单位对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的支持以及工作报酬等保障内容。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hudong/zcjd/content/post_3125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