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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重要论述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为什么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哪些重大风险、如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就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3月司法部在北京举办规范行政执法培训班,强调要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治效果相统一。

  (二)贯彻全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2020年5月7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会议,对着力防范新冠肺炎疫情,着力化解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风险提出部署要求。

  (三)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的需要。行政执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目前行政执法中的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个别执法单位执法作风简单粗暴,方式方法单一、滞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政治事件。为此,有必要出台《指导意见》,加强对我省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

  二、行政执法风险防范要把握哪几个重点环节?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防止出现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错误倾向和做法。

  (二)加强源头防范。要求行政机关首先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防止乱发文;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治效果相统一,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防范执法风险。

  (三)建立健全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将风险评估设定为案件办理的必经程序,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逐级上报,制定执法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及时化解矛盾问题。

  (四)压实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执法行政防范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行政执法工作中涉及的风险问题,要加强领导、直接过问、亲自督办。

  三、为什么要加强侵犯民事权利风险防范?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因此,坚持执法为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防范行政执法过程中侵犯人民群众民事权利引发各类风险,是当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确保民法典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

  四、为什么要强调规范执法用语,坚持文明执法?

  执法语言贯穿执法全过程,执法人员若对语言不加选择肆意乱用,不但可能词不达意,妨碍沟通,还可能损害自身形象,激化矛盾冲突。有些基层单位执法方式方法仍比较单一、滞后,执法作风简单粗暴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个别地方由于不当执法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文明执法是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执法用语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执法质量、执法形象和执法效果。因此,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文明执法,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和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争取人民群众对每一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

  五、为什么要加强突发事件应急行政执法风险防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还是存在一些风险点:如依法用准用足应急情况下法律手段的意识不强、能力不高;有些地方随意封路封村、对企业复工复产擅自采取审批等手段、征收征用措施不当等,引发了舆论风险。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有必要加强应急执法防控指导,做到准备在先、防患未然。

  六、如何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作用?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防范相关矛盾纠纷发生,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粤司函〔2019〕1218号),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国有土地或者房屋征收的执法全过程或者部分过程;其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存在执法风险的。

  七、怎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

  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执法风险研判机制,定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风险研判工作会议,分析总结风险研判工作,提前预警和落实精准防控措施。二是建立完善执法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评估设定为案件办理的必经程序,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逐级上报,制定执法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及时化解矛盾问题。三是建立健全执法风险防控协同机制,深化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四是建立健全执法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对风险防控做得好的单位要表扬,未尽职履责,引起执法风险、造成社会负面舆情的要严格追责。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hudong/zcjd/content/post_3051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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