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山东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了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基本原则、培训的内容和方式以及组织实施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建立了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2022年,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为推动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在我省落地实施,特制定《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为确保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在我省贯彻落实,从今年2月开始,我们启动了制定《实施意见》工作,组织与相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进行了充分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的意见后,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今年下半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为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又针对性进行了修改。完成会签后正式印发。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由指导思想、目标要求、组织机构、培训对象、培训实施、组织领导六个部分组成,共19条内容。主要内容体现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严格落实四部委《指导意见》的主要精神,在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培训原则、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和内容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
二是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九类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分工,能够保障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并落实“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的要求。
三是对组织实施职前培训的工作措施、保障和工作信息反馈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明确。
四是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职前培训由“有序推进”,明确为“应当”进行职前培训。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7575/202311/e15a7eac-2de4-4502-9a09-8a0244eb05a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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