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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

  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司〔2023〕24号

  

  各市司法局:

  为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以行政执法监督实效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和《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3年度工作要点》安排,省司法厅决定在部分市、县(市、区)开展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建立监督平台,按照事前报备、事中留痕、事后评价原则,对涉企检查行为全过程监督,着力解决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选择性检查以及行政检查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最大程度消减企业迎检负担,营造主动服务、规范检查、无事不扰的执法环境。

  二、试点范围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和工作基础,确定在济南、青岛、东营、泰安、威海、德州、聊城、菏泽等8市和烟台市福山区、济宁市任城区、临沂市罗庄区、莒南县等4县(区)开展试点。

  三、试点内容

  鼓励各试点地区立足工作实际,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做法,重点从以下方面选取工作切入点,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创新探索,为全省推广提供试点经验。

  (一)建立工作制度。通过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方式,对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程序、频次、方式、结果处理、跨部门联合检查、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为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行政检查提供制度支持。

  (二)健全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反映突出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务实管用的工作机制。比如通过实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检查备案等方式强化源头管理,清理精简不必要的检查事项;通过依托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方式对企业实行差异化检查,提高检查的精准度;通过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关联检查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推行联合检查、协作检查,实现“综合查一次”,切实减少入企检查次数等。

  (三)创新工作方式。鼓励各试点地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检查,在推进非现场检查、智慧监管、通过信息化平台规范检查等方面开展探索创新,以技术手段切实减少现场检查、强化监管效能,推进行政检查数据标准化建设,检查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成果转化应用,实现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为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提供有力保障。

  四、时间安排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加强工作统筹,实行挂图作战,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3年6月底前)。各试点地区要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找准企业在迎检方面的堵点、痛点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难点、薄弱点,充分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于6月30日前报省司法厅。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3年7月-10月)。各试点地区要根据工作方案要求,拿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节点、夯实试点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稳步推进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各试点地区要全面客观评估试点成效,深入总结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认真查摆工作困难和短板不足,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综合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是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年度重点工作。各试点地区司法局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与推进试点工作职能相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调动各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二)注重方式方法。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小切口”,不搞“大而全”,通过务实管用的举措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形成工作经验。要充分把握好规范涉企检查与加强行业监管的关系,尊重客观规律,尊重行业执法实际,不搞“一刀切”,不增加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工作负担,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做好结合文章。要把试点工作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结合起来,按照大兴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找准问题、对症施策。要把试点工作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试点工作情况。要把试点工作与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质效。

  各试点地区司法局要于每月25日前提供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取得的成果及时报送。要在2023年11月底前组织完成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并将综合报告报省司法厅。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也可以结合试点内容开展先行先试。省司法厅将适时开展调研督导、宣传推广等工作,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山东省司法厅

  2023年6月16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2306/8c672aa1-51ad-49f8-b4d8-6063013bf05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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