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鲁司〔2017〕4号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不断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壮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政府出资购买其劳动服务、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面临着职业规范、身份中立、技能专业、选择优先等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势在必行。
(一)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是适应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调解作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渐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人民调解法》进一步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人民调解员的选任、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都有着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调解的法治实践本质属性越来越多地得到彰显,在社会治理中维稳促和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凸现,人民调解向执业规范化转型的客观需求越来越强烈。
(二)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矛盾纠纷多发频发,矛盾纠纷主体日趋多元,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不再满足于简单的说和息事宁人,而是要依法厘清是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从单纯的民间调解活动向涉及多学科的综合性专业法律行为拓展,这些新的时代特征,对人民调解提出越来越高的专职化、中立化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是适应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正在迈入2.0时代,社会治理模式由从被动应对处置向主动预测预警预防转变,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多元丰富,社会解纷机制进一步健全,“互联网+”渗透覆盖到社会方方面面,运用大数据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已成为必然趋势。这些新的发展,突破了传统人民调解的方法手段,颠覆了以往陈旧的工作模式,推动人民调解向现代综合性学科拓展。以电视屏、电脑屏、手机屏“三屏”为平台的现代调解方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网络平台的运行,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对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新的工作技能要求,不懂电脑、不会自媒体、不能运用网络平台,单纯依赖依靠传统的调解方式方法,势必落伍甚至淘汰出局。打造一支热爱人民调解、精通法律知识、具有专业技能、善用现代方法的专职队伍,成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四)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着人员结构不合理、专职占比少、年龄老化,待遇偏低,任务繁杂、精力分散,新技能适应性差,专业能力和水平不能充分满足群众需求,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和不足,严重制约着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影响着人民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坚持“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薪酬化”,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利于破解人民调解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建设一支留得住、扎下根、靠得上、干成事的人民调解队伍,增强职业意识和职业荣誉感,强化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不断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能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全省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二、明确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点任务
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涉及面广,需要立足当地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一)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组织网络
根据不同类型的调解组织,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备数量标准,做到专职调解员在调解组织的全覆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不少于2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不少于3名,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名,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务职责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履行好《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4项职责任务的基础上,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并认真履行矛盾纠纷预测预防预警、排查调处化解等工作制度,掌握了解辖区社情动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调处化解意见;2、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3、积极参加各项政治、业务培训,参加培训时间不得低于规定标准;4、完成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严格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条件和原则
新推选或者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除具备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享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信誉,能熟练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有3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根据矛盾纠纷化解需要,依据《人民调解法》,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聘用(考试、考核)或者推选等方式产生。专职人民调解员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续聘。对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不力、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选聘单位可以解聘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强化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培训
依照法律规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培训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佩戴《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建立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考勤、工作例会、请示报告、登记统计、廉洁勤政等制度,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岗在位履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专职人民调解员初任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五)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保障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包括生活补贴和案件补贴。要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将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享有基本生活补贴。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案件奖励补贴标准,按时足额发放。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经费支持。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险机制,有效分担工作中存在的意外风险。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新形势下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使命,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采取扎实有力的行动,坚持不懈地推动工作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一)高度重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及早谋划,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狠抓工作落实,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二)落实保障。要按照鲁办发〔2015〕55号、鲁财购〔2015〕11号、鲁财行〔2009〕4号、鲁司〔2016〕140号等四个文件提出的相关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渠道,将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的管理发放,做到专款专用。
(三)注重协调。积极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资源,将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主动协调财政、综治、人社、卫计、民政等部门,形成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合力。
(四)严格考核。将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标准,制定考核细则,严格标准要求,加大考核力度,强化结果运用,科学实施奖惩,促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1709/5a1e4215-d3a7-4b04-b031-9aca263b4f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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