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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民调解员协会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制度的通知

  鲁司〔2017〕6号

  

  各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发挥好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的基础性作用,全力服务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决定在全省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三级人民调解员专家库

  全省从现在开始至2018年底,分省市县三级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既要有从事传统调解的调解员,又要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员,也要有具备现代科技调解技能的调解员。注重吸纳被选举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民调解员加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优先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并作为评优树先活动的重点推荐对象。

  省及各市、县(市、区)人民调解员专家库成员一般分别控制在50人、30人、15人之内。

  二、调解员专家库成员的基本条件

  调解员专家库成员除具备《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员基本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水平,拥有专业领域深厚的知识储备;

  (二)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省级人民调解员专家库成员应具有“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市级人民调解员专家库成员应具有“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员”、“全省最美人民调解员”及提名奖、“全省人民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县级人民调解员专家库成员应具有“全市先进人民调解员”、“全市最美人民调解员”及提名奖、“全市人民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

  (三)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在本调解领域具有较高的工作建树,探索形成了具有特色的调解工作法和经验,在本地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特别优秀的放宽到70岁,身体健康。

  三、调解员专家库成员的产生程序

  调解员专家库成员一般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组织征聘等三种途径产生。

  (一)个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自行向县(市、区)、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从事调解工作时间、调委会职务、擅长调解纠纷类型、工作简历等),并填写由省司法厅、省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设计印制的调解员专家库成员审批表,经审查合格后,加入专家库。

  (二)单位推荐。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在事先征得调解员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向省、市、县三级调解员专家库推荐,并填写由省司法厅、省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设计印制的调解员专家库成员推荐表,经审查合格后,加入专家库。

  (三)组织征聘。省、市、县三级调解员专家库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征聘。公开征聘需在同级媒体发布公告。应聘者需填写由省司法厅、省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设计印制的调解员专家库成员征聘表,经审查合格后,加入专家库。

  调解员专家库成员审批表、推荐表和征聘表式样,由省司法厅、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另行公布。

  四、调解员专家库成员的职责任务

  主要职责任务有四项:

  (一)传授技能。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安排,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传授人民调解业务技能。每名成员每年完成培训任务不得少于2次。

  (二)理论研究。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安排或自行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积极探讨人民调解的新特点新规律,及时总结开展人民调解的新方法新经验。每人每年在全国、省、市有关业务期刊、网站,至少发表1篇理论文章或经验做法。

  (三)咨询服务。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安排或实际需求,开展人民调解咨询服务,宣传人民调解知识,解答群众疑惑,为人民调解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四)参与调解。通过受邀或主动参与等形式积极参加人民调解活动。受邀调解需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可以到场参与,也可以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书面调解意见或建议,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民调解活动。

  五、建立调解员专家库管理制度

  (一)备案管理制度。将专家库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从事调解工作时间、调委会职务、擅长调解纠纷类型、工作简历、奖励荣誉、发表文章、宣传报道、执业诚信状况等信息建立档案和名录。专家库成员相关信息应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广泛公示,或通过在调委会、调解室公开调解员名册、简要信息上墙等方式予以公示。

  (二)动态管理制度。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对入选专家库的人民调解员,发放聘书,聘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因退休、疾病、死亡等原因造成丧失履职能力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吸收新成员加入,保证专家库的整体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的稳定和提升。专家库成员在聘任期内请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聘任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员协会提出。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除聘任,并记入信息档案:1、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2、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和完成专家库成员任务;3、在调解活动中故意误导当事人;4、因调解不力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或激化矛盾纠纷等;5、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调解专家的情形。

  (三)专业管理制度。立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实际,将专家库成员按照不同领域划分专业,组成专业小组分类管理,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宣传咨询和调解活动。

  (四)考核奖惩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每年对专家库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作为续聘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专家库成员需及时报告重大咨询和调解活动情况,并于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共同负责人民调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联系、指派专家库成员参与培训工作、理论研讨、解答咨询和调处纠纷等,督促专家库成员全面履行职责,为专家库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开展人民调解专家库工作所需经费,在人民调解经费中列支。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视情给予专家库成员适当的交通及误餐补贴。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民调解员协会

  2017年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210/201709/3884da5b-9911-4289-a9a9-3019071b5a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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