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出庭又出声 进一步维护群众权益——从修改政府规章看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发展
近日,省政府决定对《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予以修改。据悉,最高院于2020年出台《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作出了规定,我省修改该《办法》主要是与之相衔接。这次修改是《办法》自2014年公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对27个条款中17个条款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行政机关范围进行了明确。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二、《办法》第七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体作出新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一般情形,由行政机关确定的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第二款规定了特殊情形,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由其他行政机关具体承办的,行政应诉工作由该行政机关办理。其中,被诉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指导。第三款规定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形,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不明确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必要时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办法》第十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应诉通知书的接收工作作出新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接收;人民法院向其他行政机关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由该机关接收。
四、《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项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情形作出新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三款作为第二至四款,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情形下的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要出声”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作出新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对行政机关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作出了规定。
六、《办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报告作出了规定。
七、《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
八、《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明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应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近年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等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提升。修改后,《办法》在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能更好发挥积极作用。
相关链接: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3/02/02/0302103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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