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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执法司法,完善醉驾治理体系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光权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一份非常必要、意义重大的执法司法规范性文件。《意见》对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全面完善,体现了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和综合治理的理念,贯彻了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的执法司法政策理念,操作性强,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主要难题和突出问题,能够对未来一个时期醉驾案件办理工作提供有效指导,对完善我国醉驾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

  一、规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意见》统一和规范了立案、起诉、缓刑、罚金刑、行政处罚等标准,有利于解决各地执法司法政策标准尺度不统一、案件处理不均衡的问题。《意见》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模式确定入罪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意见》坚持了刑事一体化思路,坚持犯罪构成要件的观念,进一步明确“道路”“机动车”等醉酒危险驾驶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要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意见》规定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迫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对虽不能阻却违法,但期待可能性较低,或具有其他可宽恕情形的行为,在处罚上应依法从宽。《意见》强调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抽象危险要实质化判断,以与该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征相一致,对于醉酒程度较高,或者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则更加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体现了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司法、为民司法的精神,这样的执法司法理念应该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12条第2款关于刑法溯及力的精神,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效力,《意见》确定的入罪标准仅适用于在办未决和新发案件,已决案件应当维持不变。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适用于包括醉驾案件在内的所有犯罪案件。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中的轻罪,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意见》按照“酒后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有无从重情节”的模式确定从宽和从严的具体标准,能够做到宽严有序、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有助于持续推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氛围。如《意见》设置了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表明司法机关对严重醉驾行为毫不手软的态度;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突出对发生实际损害后果、醉驾行为危险性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等案件的从严处理,避免有的犯罪人心存侥幸。《意见》强调醉驾的刑罚治理不仅要关注危险驾驶罪,还要注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严重犯罪的适用,对醉驾同时构成其他更严重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规定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追诉,这是给予行为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是对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的醉驾行为人的从宽处理,能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意见》同时规定了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明确综合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行驶情况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

  三、坚持综合施策和体系化治理。《意见》突出严密醉驾治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强调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醉驾,司法机关严格、平等适用法律,强化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意见》对从严追究情节严重的醉驾行为、从严从快把握办案节奏、从严强化行刑衔接等方面予以明确,确保治理醉驾更严、更实,司法资源的投入更加有效,集中力量惩处对公共安全形成严重威胁的醉驾行为。《意见》明确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吊销驾照、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以避免形成处罚漏洞。《意见》新增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过程录音录像的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在30日内完成侦、诉、审工作,切实提高司法效率;醉驾案件侦查取证、起诉审判更加规范、更加严格。《意见》还从普法宣传、协同治理、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等方面提出了综合治理的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有利于推动形成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原文链接:http://sft.henan.gov.cn/2023/12-20/2869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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