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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职权事项委托成都等七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职权事项委托成都等七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2月1日开始,为推进实施我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省市两级政府职能配置,充分发挥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以下简称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和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构建区域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司法厅积极响应省政府的决定,将律师执业、变更、注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以及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等律师类共五个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事项,以委托行权方式的赋权成都、泸州、德阳、绵阳、乐山、南充、达州7市司法局行使。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行政职权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202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职权事项委托成都等七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中司法厅委托实施行政职权事项如下:

  1.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4.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5.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在市级及以下单位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6.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仅限于对律师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

  四、特色亮点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司法厅负责全面监督指导承接单位办理委托的行政职权事项,七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司法厅委托实施行政职权事项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承接到位。七市司法局负责受委托行政职权事项的具体办理,应按照省政府关于政务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要求,首席代表授权到位,合理配备审批工作人员,配齐审批工作设备器材,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会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督,认真做好受委托事项的承接。

  2.规范制度,严格审批。七市司法局要强化对办理事项过程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审批工作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审批工作须由行政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核、决定环节应分别由专人负责,一人一个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账号,不可一人分任多角。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要严格对受委托审批范围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据司法厅审批服务指南规定,明确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并予以公示,同时报厅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要认真做好材料审核、审批决定、制证颁发,切实把好审批关,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要严肃审批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审批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3.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属于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七市司法局务必高度重视,在对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律师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发现应当依法吊销情形的,应当经过2名具有执法资格人员核实拟吊销人员身名具有执法资格人员核实拟吊销人员身份、相关生效判决文书等资料后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在立案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司法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领取执法文书编号,随后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案件调查、法制审核等法定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通过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作出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3日内向司法厅及省律师协会报送处罚决定书,并依照“双公示”及有关要求向相关管理平台推送、报送相关信息等资料,在作出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归档。

  

  相关链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职权事项委托成都等七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t.sc.gov.cn/sftzww/zcjd2/2023/11/1/cda7c832386144f48167a027dadcdaa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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