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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关键在管好政府的权力之手。省政府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范围以及决策的程序。其中适用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适用范围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等行政事项。

  《规定》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并提出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

  一、适用主体与范围

  (一)适用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措施。

  二、决策程序

  (一)公众参与。《决定》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决策建议。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决策建议的处理情况向建议人反馈。对拟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通过公众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纳与决策有关的合理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

  此外《规定》要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专家论证。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作用;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同时要求,专家、决策咨询机构在决策论证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三)风险评估。《规定》要求,应当对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报请政府行政首长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四)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政府办公厅(室)不得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政府办公厅(室)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五)集体讨论决定决策草案由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自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决策草案作出处理,认为可以提交政府审议的,应当提请政府行政首长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相关链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t.sc.gov.cn/sftzww/zcjd2/2023/11/1/793ccaece7cb4b23bb39d77cfa21ea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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