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具体举措。
一是“厘清制定主体”。对于哪些是适格的制定主体,从正面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反面列举了不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构类别。鉴于目前各地机构改革方案已基本落实,县级以上政府审核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制定主体变动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二是“确定管理事项”。《实施意见》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就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的具体管理事项等方面,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是“明确审核范围”。主要强调了行政机关制定的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不纳入审核范围的各种文件类型,使审核范围更加清晰。
四是“确定审核机构”。对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均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厅是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省、市(州)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牵头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以体现“谁制定谁负责”的法治原则。县(市、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确定专门审核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市、区)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五是“规范审核程序”。主要区分了政府办公机构和审核机构各自承担的审核职责,细化了起草部门在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的材料,进一步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明确了审核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为5至15个工作日。
六是“突出审核重点”。结合近年来的审核实践,对规范性文件容易出现违法问题的各个方面逐一列举,使审核人员在审核文件时更有侧重和遵循。对审核意见的采纳也分别作了规定,采纳审核意见的,应作相应修改或补充;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和依据,并抄送审核机构。
七是“健全工作机制”。主要从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加强与党委法规机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衔接,加强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补充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合法性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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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原文链接:http://sft.sc.gov.cn/sftzww/zcjd2/2023/10/24/eb90eee317df46cbbb95ed33da66603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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