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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7年4月27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5月16日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川办发〔2017〕46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应诉工作呈现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要求全面提高等新情况。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为充分认识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诉讼法,推动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部分为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各行政机关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主动参与人民法院开展的调解和协调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化解。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及时总结败诉原因并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要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并听取意见。

  第三部分为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担责”“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明确应诉承办单位。

  第四部分为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等四类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各级人民政府应所属部门或者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上报该请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受委托出庭应诉。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权指定涉案政府负责人或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同时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第五部分为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提出新进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和车辆装备等工作保障。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至两次集中培训,有计划组织庭审旁听和案件研讨等活动。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

  第六部分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出要不断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确保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

  第七部分为保障措施,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定期通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链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46号)


原文链接:http://sft.sc.gov.cn/sftzww/zcjd2/2023/10/24/3382acfb780c4b6cbef13a33a63acf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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