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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自2023年4月1日正式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规定》,作下列解读。

  一、立法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我省2019年颁布实施的《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对从源头上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动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加严格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重新制定《规定》十分必要。《规定》设总则、起草、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和监督、清理、责任追究、附则8章共60条。

  二、重要内容解读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合法性审核制度。合法性审核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十分关键的一环,《规定》对合法性审核增加了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是建立合法性审核意见追溯制度。明确起草部门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及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情况监督,不断提升合法性审核质量。二是建立发文计划抄送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应当将每年度制定的发文计划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发文计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合法性审核质量和效率。三是建立会商审核机制。对影响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召开专题会、论证会等形式,组织审核部门、起草部门、相关单位联合审核,完善合法性审核方式。四是建立合法性审核质量分析评查制度。贯彻落实《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质量分析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程序、审核意见及采纳情况、审核效果等进行分析,提炼普遍适用的审核技术,归纳分析不精准不到位审核意见的瑕疵,不断提升合法性审核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规定》加大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是强化政府监督,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备案平台向人民政府报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备案审查职能,对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二是强化社会监督,规范审查建议办理流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部门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规范了对审查建议的办理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权。三是强化自我监督,健全清理工作机制。《规定》遵循“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及时清理和专项清理制度,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主体,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对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行政管理效能。

  (三)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管理。为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推进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的要求,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系统报备等程序,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将乡镇(街道)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管理,进一步打通了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对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基层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政策文件: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jdhy_97/zcjd/202302/t20230228_78320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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