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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经2023年10月27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废止修改决定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废止2部政府规章的理由

  (一)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理由:实施细则的上位法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

  (二)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理由: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出台以来,国家层面先后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废止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社会抚养费和相关处分规定。我区办法部分内容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新要求,部分内容因国家废止上位法而失去了依据。二是2022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规范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废止该办法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等问题。三是根据国务院相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需及时清理、废止与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

  二、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印发了《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取消自治区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事项,我区办法关于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的规定已不符合改革精神。同时,国家对储备粮管理进行了体制改革,国务院2021年修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区办法中个别表述已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个别条文与上位法新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我区办法进行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删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中有关代储资格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是对有关储备粮“经营”的表述进行修改。三是修改名称,将储备粮运营管理机构名称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修改为“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企业”,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名称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2.文本链接:http://www.gxzf.gov.cn/zwgk/zfxxgkzl_84988/zcwj_885018/gxgzk/zzqgzk/t17497949.shtml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xxgk/fdzdgknr/zfwj/zcjd1/t175569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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