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相关情况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家海洋管理和惠及民生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6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就有关修订情况,《中国海洋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
主持人:请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相关情况。
孙书贤: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主要聚焦在3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二是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强化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三是落实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基于上述理念,本次修改主要有3个方面亮点。
一是将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确定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这既是现实需要,也体现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从污染防治转变为生态保护,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二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引导海洋开发活动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是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体现了用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中央精神。
主持人:国家海洋局在落实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进一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有哪些新的思路和举措?
孙书贤:国家海洋局按照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海洋事业发展各方面以及海洋管理、执法全过程。重点从3个方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一是严格执行“生态红线制度”。全国11个省(区、市)已经基本完成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将全国30%以上的管理海域和35%以上的大陆自然海岸线纳入了生态红线管控范围。二是进一步推进“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三大生态修复工程。到2020年,恢复修复不少于8500公顷滨海湿地,治理修复66个重点海湾,支持地方实施50个生态岛礁工程。三是树立“还海于民”理念,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破解老百姓“亲海难”的问题。在新建项目用海审查中,除生产岸线以及特殊用途,要留出一定宽度的生态、生活空间向公众开放。同时,要全部实现“自然化、生态化、绿植化”和缓坡入海,为人民群众留下亲海空间。
原文链接:http://sfj.xjbt.gov.cn/c/2023-10-26/83077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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