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8年2月1日,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发布实施,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明确要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制定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合理设置考试方式、频率、合格标准等,发挥考试在调控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发展速度规模方面的作用。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并根据本省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对参考条件、考试内容、考试成绩、考试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政治理论知识、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其中,应试人员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力,以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客观题成绩为依据,不再重复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内容的考试。这一规定主要鉴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很强的权威性,其报名参考条件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的学历要求相应,且考试的成绩可以反映出参考人员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评价更加公正客观;同时,也便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组织工作,方便参考人员。
(二)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款,明确考试人员报名条件和禁止条件。报考人员除需要满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考试办法特别明确了三项条件:一是要求“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贵州省行政区划内”,这项规定源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具有鲜明的地方特性,作为弥补地方律师资源不足的措施,其执业范围应具有地方性,同时也是便于执业监管。二是“已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或者已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实习意向人员”,这一规定能够增强执业核准考试工作的针对性,提高组织考试工作的效用。三是对应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这一部分的能力测试,依托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我省不再单独组织,前款已阐明原因。
(三)明确了考试频率和合格线方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告。省司法行政机关每年根据全省的报名人数情况,结合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或者规划,合理确定考试合格的分数线。
(四)规定了考试相关程序和要求。对考试组织过程中的报名程序、审核机关、试卷评阅、成绩复查、试卷保管期、违纪处理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以保证考试组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规范。
政策文件链接:贵州省司法厅发布《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jdhy_97/zcjd/202010/t20201022_64435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