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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法院妥处涉跨境电商纠纷依法保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涉跨境电商买卖合同纠纷。

  据了解,该案是一起原告深圳某智能创新公司诉被告天津某智能科技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国外某知名电商平台销售被告生产的一款智能泳池清洁机器人产品,国外同类公司以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将原、被告共同起诉至当地法院。作为销售方的原告与国外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就不能继续销售的产品向被告主张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抗辩称,在处理国际纠纷时,其明确表示案涉产品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国外司法机构也并未认定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且被告并未与国外公司达成和解,原告与国外公司的和解系原告自愿处分行为,并未经过被告同意。

  该案涉及的企业分别为智能科技产品的销售方和生产方,案件起因涉及域外纠纷,提供证据较多。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作为高新技术科技类企业,正处于筹备上市阶段,对及时解决纠纷需求迫切,若因未决诉讼影响上市进度,将对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承办法官及时组织证据交换并开庭审理,综合域外案件情况及本案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并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原告在域外的和解行为系其单方主动谋求的结果,并未经过被告的指示及同意,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诉。被告判后表示,案件审理结果及时有效地化解了企业上市融资过程中的潜在影响,在企业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得到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一步,法院将结合辖区经济发展特点,对标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目标,针对新兴产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为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713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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