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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这个证据,能拿到工资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六名农民工为讨薪找到了法院,他们手里捏着的,仅有一份工资支付表复印件,“法官,凭这个证据,我们能不能拿到工资?”近日,九龙坡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用快立快结解决农民工“急难愁盼”问题,赢得了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

      基本案情

      2023年,苏某等六名农民工在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排污管道铺设工作。临近年底时,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支付工资,遂向苏某等人出具工资支付表,承诺2024年1月底前支付完毕。

      眼看承诺的时间已过,公司却没有如约发放工资,苏某等人上门协商未果,遂向九龙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欠付工资。

      法院审理

      收案后,考虑到双方情况特殊,为快速定分止争,切实减轻农民工诉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团队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办案思路,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充分释法明理解答疑惑。

      在调解过程中,公司提出苏某等人持有的工资支付表只是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而无法确认欠付工资的具体金额。苏某等人补充举示了加盖公司印章的班组人员名册等证据,用以证明苏某等人确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承办法官解读了劳务合同相关法律法规,释明了接受劳务方应及时支付相应的报酬,恶意拖欠劳务报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承办法官悉心调解,公司在核实人员名册及工资明细表复印件等内容后,认可了欠付农民工工资金额,六名农民工与公司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公司承诺在一个月内结清全部欠付工资。

      “才一个月,事情就解决了,谢谢法院做主,现在总算是放心了。”苏某六人满脸笑容,不停表示感谢。某建设工程公司也表示,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劳务用工,做好人员工资等信息登记。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提醒,劳务合同是指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劳务一方按约定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应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建立劳务关系时,应当签署劳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劳务一方应当注意保留提供劳务、报酬结算等方面的证据,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等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以备发生劳务合同纠纷时,更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34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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