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法院发出首份知识产权禁止令
近日,平潭法院在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龚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向依法适用缓刑的被告人龚某某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类销售经营活动。这是平潭综合实验区首例知识产权刑事判决禁止令。
2021年,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所售卖的味全高鲜味精系假冒商标产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平潭当地多家食杂店、冻品店等。被告人龚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所售卖的味全高鲜味精系假冒商标产品,仍从被告人黄某某处购进假冒味精后对外出售。被告人黄某某销售金额计人民币665598元,被告人龚某某销售金额计人民币96672元。经鉴定,涉案味精均为假冒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平潭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黄某某、龚某某三年、九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15000元,没收涉案扣押的味全高鲜味精1384盒,并禁止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类销售经营活动。
味精等食品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假味精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震慑作用,本案在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同时,还对其发出了首份知识产权刑事禁止令,预防其再犯。
本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禁止令的发出是实验区法院以“创新保护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的有力实践,实验区法院将继续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有力推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特别是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2/id/71298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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