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审前玩“失踪”,定南这名男子从重处罚!
醉驾被抓不知悔改,
取保候审期间
居然不遵守规定玩“失踪”,
将自食其果!
近日,定南法院审结一起谢某危险驾驶案,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谢某在自家喝了“龟林御酒”后,又在其哥哥家吃晚饭时喝了两碗米酒。之后,谢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定南县历市镇环城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在医院被民警传唤归案,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后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谢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谢某具有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坦白、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逮捕一样,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取保了事”,仍要遵守相关规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仅难逃罪责,反而在量刑时可能会加重处罚。违法犯罪没有避风港,触碰法律都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2/id/78127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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