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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引事故,交强险能拒赔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那如果驾驶人为无证驾驶的情况,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呢?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19.8万元。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被告黄某无证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张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张某无责。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陈某、张某赔付了19.8万元,事后,原告某保险公司因向被告黄某追偿已赔付的款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赔偿责任,突出特点是公益性和强制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它将具有严重损害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风险社会化,从而实现更便捷救济受害人的目的,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如果保险公司在驾驶人违法情形下拒绝赔付,将交通事故损害风险转嫁给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故而,即使是司机无证驾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亦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黄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所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黄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予以赔偿,但其在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被告黄某主张追偿。遂判决被告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19.8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无证驾驶危害大,不仅害人又害己,道路千千万万条,安全应放第一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车辆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3/11/id/76363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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