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未栓绳“吓倒”六旬老太,赔偿责任怎么算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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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60岁的张老太骑电动三轮车途经小张饭店门口附近路段时,一只没有拴链的大型犬突然向她冲过来,张老太受到惊吓致使三轮车侧翻,自己也摔倒在地,无法起身站立。张老太受伤后立刻前往骨科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张老太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3-8多发肋骨骨折,右踝部软组织挫裂伤损伤出血。
报警后,双方就费用赔付问题未达成一致,故张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赔偿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用。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此次事故造成张老太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路过小张饭店时,因未拴狗绳而突然窜出的狗受到惊吓导致摔伤,小张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张老太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小张否认其是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的意见,依据在公安机关接受张老太报警调查时《接处警登记表》显示登记的狗主人为小张,故小张的答辩意见不成立,判令小张赔偿张老太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7969.89元。
本案中,小张作为狗主人明知道自己的大型犬有可能惊吓到行人却并未给犬只佩戴束犬绳,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犬类致人损害的风险。因此,在饲养动物过程中饲养人要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切实加强管束责任和看护义务。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6129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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