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偷采河砂1250吨!万安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蚂蚁搬家”式非法采矿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河砂属于重要的矿产资源,也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利益,在长江等重点水域非法盗采砂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9月14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蚂蚁搬家”式非法采矿案件,并当庭宣判。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彭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情况下,多次共同到万安县罗塘乡赣江汇洲河段偷采河砂,并在现场多次用铲车为其他偷砂者铲砂,同时向偷砂者收取“上车费”。其中,肖某主要负责联络货运司机、提供装砂车辆,彭某负责开铲车铲砂,利润由二人平分。肖某、彭某先后共同偷采河砂16次共计1250吨,另为其他偷砂者铲砂717吨,二人非法获利约89600元。

  经鉴定,万安县罗塘乡赣江汇洲河段河砂为II类天然砂,属于建设用砂矿产资源。肖某、彭某偷采的河砂平均售价约70元/吨,其余偷砂者偷采河砂平均售价约60元/吨。肖某非法偷采的砂石价值约130520元,彭某非法偷采的砂石价值约1605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彭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61249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