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非法集资套路多,“高息回报”有陷阱!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案件详情】

  2008年以来,被告人曾某某以投资实体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50余人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回报,至案发时共向他人吸收资金1304万余元,已归还本息756.4万余元,各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636.6万余元。2022年11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经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5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1304万余元,各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636.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最终该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官提醒】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人往往会披着投资理财、项目融资、旅居养老等外衣,并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普通老百姓却难以辨认其行为是否合法,故而非常容易落入非法集资人设计好的圈套之中,致使大量老百姓辛苦挣来的“血汗钱”、攒下的“养老钱”血本无归等系列悲剧频繁发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惕,不轻信他人所言,不盲目追求高回报,谨慎理性投资,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切莫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61249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