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六)

时间:2019-11-13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网络投保中保险人未以合理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张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某自2021起通过“度小满保险经纪”网络平台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百万医疗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履行健康告知义务,如告知内容不符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内容的第5项约定“被保险人目前及过往未曾出现过下列疾病、症状或情况:……先天性疾病……”。2023年7月16日,张某某因持续性心房颤以及先天性心脏病卵圆孔未闭到西南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21日出院。除去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外,张某某共支付70984.09元医疗费,张某某遂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认为张某某患有先天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且在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法律以及合同约定,应免除保险公司理赔责任,故向张某某发出拒赔通知书。张某某遂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张某某签署网络投保单时其已就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明确的说明,即使后期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了免责条款,但不影响某保险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应对张某某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另外进行充分、明确的说明义务,张某某已按合同要求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配合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在保险公司不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某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张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58514.71元及资金占有损失。

  

  【典型意义】

  在传统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往往是案件争议焦点,而相比于传统的线下投保模式,在投保人通过网络投保的案件中,关于保险人是否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争论更为高发。本案即是因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说明产生的纠纷。网络投保单条款复杂,且投保人无法对投保单内容进行修改,也无法进行其他操作,如保险人仅进行提示性设置或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已履行说明义务,不能举证证明其已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仍应认定其未尽到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本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依法索赔权。同时,本案也警醒保险公司在从事网络投保业务时,要根据网络投保的特点,以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主动、充分、明确相应免责条款,如避免可跳过链接式的免责条款呈现方式,尽量以文字输入方式代替选项勾选,设置免责条款的强制阅读时间限制等,以避免纠纷的发生,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463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