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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五)

时间:2019-11-13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预付式消费未使用金额应向消费者返还

  ——廖某诉某养生馆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廖某在某养生馆购买了太极益脑、肝胆排毒、固本培元等多项按摩养生保健服务,并多次通过预存的方式共计支付673544元。之后,廖某认为该养生馆虚假宣传其按摩养生保健服务项目具有理疗和防治疾病的功效,所推荐的肩颈舒缓草本油等养生保健服务产品未能达到所宣传的效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尚未消费的297564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经营者负有主动告知义务。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养生馆对上述属于其主动告知义务范围的内容向作为消费者的廖某进行了明确告知,侵犯了廖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妨碍了廖某选择服务及产品的权利,动摇了廖某与某养生馆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不能实现廖某的合同目的。遂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并由某养生馆退还廖某未消费金额297564元。

  

  【典型意义】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中广泛存在,而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存在服务质量难保证、买时容易退款难、“霸王条款”限制多、经营者擅自关店“跑路”等诸多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是美容养生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收取预付款后不如实披露产品和服务信息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双方已丧失信任基础,故判决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其未消费款项。该案的审理有益于规范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同时也警醒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要保持冷静理性,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缴费前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特别是服务项目、产品功效、权利义务、终止事由等内容,并要求对商家的口头承诺写入协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46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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