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敬东: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成功涉外法治实践
刘敬东
今年4月22日,国务院公布了《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第一部规范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相关行为的行政法规正式出台。各界普遍认为,该部法规的实施将对我国的邮轮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司法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党的二十大确立的高水平对外开放重大战略的又一次成功涉外法治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成功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必要保障。《规定》的出台无疑会成为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个新的风向标,将极大便利国际邮轮在华停靠期间的各项补给工作,吸引更多国际邮轮来华访问,以此拓展我国港口经贸活动渠道,促进中外旅游交往、文化交流乃至贸易、服务活跃度增长,为邮轮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提供强大法治助力。
长期以来,我国港口对于国际邮轮停靠期间的补给服务存在诸多堵点,程序较为复杂,对于国际邮轮来华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邮轮旅游成为新型消费方式,对大型邮轮的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作为全球经济大国、文明古国和著名的旅游胜地,中国对国际邮轮的吸引力不断攀升,许多国家的各界人士搭乘国际邮轮来华旅游、观光的兴致盎然。此外,我国港口设施的现代化、服务质量的优质化使得众多国际邮轮更愿意选择在国际航行过程中到中国的港口进行停靠补给。上述因素促成邮轮经济逐渐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而国际邮轮停靠补给便利化程度则直接影响着邮轮经济的整体发展。《规定》正是为解决国际邮轮在华停靠补给所遇到的问题、打通相关堵点而制定实施的,必将极大地提升国际邮轮在华停靠补给的便利化水平,从而高质量地服务方兴未艾的邮轮经济。
纵观《规定》的条款,我们发现,《规定》真正做到了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不仅纳入国民待遇这一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而且切实保护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合法权益,畅通各类物资供船渠道,包含了诸多具体的通关便利化措施。与此同时,规定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在靠港补给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效地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规定》总体设计精当、内容精炼、条款精准,充分体现了以“小切口”立法方式及时解决突出问题的法治精神,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涉外法治建设树立了新的标杆。
总之,《规定》的颁布实施不仅会极大地促进我国邮轮经济的发展,也为丰富和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对于推进高质量对外开放进程中的涉外法治建设而言,无疑是一次颇为成功的涉外法治实践典范。
(刘敬东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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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405/t20240522_499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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