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6〕28号),也提出了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有必要修订《条例》。
(二)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的必然要求。
2022年,国家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基础上,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程序,明确了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等内容。我区现行《条例》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历经2004、2010年两次修订,在法律援助的主体和对象、形式和范围、程序和保障等方面与法律援助法存在诸多不一致。为维护法治统一,有必要尽快修订,以有效衔接和补充细化上位法。
(三)修订《条例》是推动我区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2010年以来,全区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约41万件,平均每年3万余件,受援人约47万人次。《条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我区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服务供给能力不足、资源分配不均、便民措施不健全、保障不充分、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法律援助需求,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问题和困难,以立法形式总结固化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成果,也亟需修订《条例》。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参考了国家有关部令和政策文件,同时借鉴了广东、江西、海南、贵州、甘肃等地立法经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六章33条,根据法律援助法,对框架结构进行了调整,修改形成共五章3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了部分与法律援助法不一致的内容。
为维护法治统一,删除了现行《条例》中与法律援助法明显不一致的部分内容。一是删除现行第十一、十二条有关政府法律援助者、具备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二是删除现行第十七条、三十一条与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有关规定。三是删除现行第五章法律责任。
(二)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在法律援助法和现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一是关注进城务工群体和新业态群体,将进城务工人员、新业态劳动者在创业、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劳务关系中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纳入援助范围,更大范围保障劳动者权益。二是关注特定困难群体,明确经济困难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事项范围限制。三是关注农民群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等与农民息息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四是关注特定侵权损害事故,将产品质量、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损害事故纳入援助范围。
(三)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
一是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确定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属于经济困难的四种情形,修改为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扩大了经济困难状况的认定范围。二是扩大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范围。在法律援助法规定之外,明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服刑人员等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的特定事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三是扩大免予经济困难核查的对象范围。对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因经济困难获得法律援助、一年内再次申请的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四)完善了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实施。
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经济困难核查方式等内容,完善了法律援助案件管辖、申请材料要求、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法律援助人员的责任等内容,使《条例》对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实施等程序规定更明确。
(五)强化对法律援助的保障和监督。
一是增加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明确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二是增加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有关权利,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三是增加法律援助质量监管措施,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六)总结固化法律援助工作改革成效。
近年来我区相继开展了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同城通办、限时办结、点援制等重点工作,在《条例》中也有相应体现。一是取消经济困难证明,明确申请人可以进行个人诚信承诺。二是将同城通办扩大到全区通办,明确对属于本自治区审理或者处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后2日内转交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三是落实当场办、限时办,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对经现场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能现场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较法律规定的7日时限提前了2日;明确法律援助的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指派之日起1日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四是推行“点援制”,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时,根据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执业经验等,充分尊重受援人意愿,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xxgk/fdzdgknr/zfwj/zcjd1/t184889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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